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目的是为了将来男女双方能够缔结婚姻。这种行为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如果订婚后男方悔婚,女方是否需要退还彩礼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涉及退还彩礼的纠纷案。2022年11月,温明和王丽及其家长协商两人结婚事宜,约定温明向王丽及其母亲冼某给付彩礼6.2万元。同年11月12日,温明将6.088万元交给王丽和冼某,冼某回礼880元给温明。
婚礼前,温明与王丽因结婚照片选取等事宜发生矛盾。温明认为其与王丽结婚是父母包办,双方没有感情,要求王丽返还彩礼。经协商,王丽同意退还彩礼,并于2022年12月24日退还了1万元。次日,王丽表示家人已将钱花掉,不同意返还剩余的彩礼。温明与王丽既未举办婚礼,也未登记结婚。冼某自认用温明给付的彩礼偿还了1万元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在婚约财产纠纷中,接受彩礼的女方和其父母对彩礼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温明与王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温明给付的彩礼应予以退还。扣除已退还的1万元外,王丽、冼某应退还剩余的5.2万元。王丽、冼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彩礼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本案中,男女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温明及其家人给付彩礼的目的和条件并未达成。因此,一审判决合法有据,予以维持。
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确定返还金额及诉讼当事人。对于男方悔婚的案件,男方和女方在未能结婚上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以及过错大小成为确定具体金额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女方对于未能结婚无主观过错,而男方悔婚无正当理由,男方悔婚具有一定过错。为平衡双方利益,照顾无过错的女方,应酌情减少主动悔婚的男方主张返还的彩礼金额。
此外,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并依法确定诉讼的当事人。王丽与其母亲冼某共同接收了温明的彩礼,且冼某将部分彩礼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和其他花销,则冼某应当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以便查明彩礼的具体数额、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男女双方有无其他相互往来的大额费用等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相关事实。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前提下,冼某与王丽应当依法向温明共同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