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男子张某入职某运输公司担任货单审核员。入职第五天,张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去世后第七天,运输公司才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随后,张某所受伤害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亡。
张某家人将用人单位和社保中心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社保中心支付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2万余元。社保中心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并未参保,因此拒绝支付工亡金。而用人单位则表示,自己在法律规定的30天期限内为张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这笔费用应由社保中心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期间内发生工伤的费用可由社保基金支付。本案中,张某从入职到发生工亡仅五天时间,运输公司未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导致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未参保状态,与社保中心之间未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因此,法院判决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提醒,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即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律规定的“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保登记期限是给用人单位设定的办理期限,并不能作为免责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