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郭某和贝某以4821万余元竞拍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一处房屋。然而,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中未披露该房屋一年多前曾发生过有人跳楼自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由于买到“凶宅”,郭某和贝某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案涉房屋的拍卖行为,并退还全部拍卖款项。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参考案例,执行中,人民法院拍卖的房屋存在原居住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足以影响买受人竞买该房屋的缔约基础,属于应当披露拍卖财产的重要信息。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对该信息未予披露,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据此主张构成重大误解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揭阳中院驳回郭某和贝某的异议请求后,二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东高院作出执行裁定:撤销揭阳中院的执行裁定,要求揭阳中院依法退还买受人郭某和贝某支付的拍卖款。

揭阳中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某附带民事赔偿、退赔、附带民事公益赔偿、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过程中,于2023年6月15日10时至2023年6月16日10时,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登记在陈某、王某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某路的21A、22A房屋。2023年6月16日,郭某和贝某以人民币48216726元的最高价竞得,并缴清竞拍款。2023年7月5日,该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案涉房屋中21A房归郭某所有、22A房归贝某所有。2023年7月25日,郭某和贝某对该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法院未在拍卖公告信息中对案涉房屋存在原居住人员高空坠楼事件进行说明,致使他们在参与竞买时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用于居住的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撤销该裁定书及案涉房屋的拍卖行为,并退还全部拍卖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