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上海,记者万佳丽)讯,12月30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港监会”)就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在2016年进行的股份回购交易违反了《公司股份回购守则》,公开谴责北京控股(hk.0392)和中信证券(hk.6030)旗下的中信里昂及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经纪香港)。
港监会指出,北京控股在2016年2月及5月两宗回购中,在中信里昂及中信证券香港的事前协定下,将场外交易当作场内股份回购申报,3家公司及6名相关人士因此违反了《公司股份回购守则》。
公开谴责3家公司,6个人
此次,香港证监会公开谴责了三家公司,分别是中信里昂、中信证券香港和北京控股,以及这三家公司此前的6名员工,包括中信里昂的AndrewJames Walters、Stuart Richard Wilson,中信证券香港的刘家业、刘敬元和李培芬,还有北京控股的董涣樟。
中信里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
在相关时间内,Andrew James Walters是中信里昂的第一类证券交易业务的持牌代表及大额买卖的主管(Head of Block Trading),而Stuart RichardWilson是中信里昂第1及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的持牌代表及董事总经理—股票银团业务主管(Managing Director - Head of Equity Syndicate)。
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在相关时间内,刘家业及刘敬元均为中信证券的负责人员(第1类),而李培芬是该公司的持牌代表(第1及4类)及董事总经理—高资产值客户经纪(ManagingDirector - High Networth Brokerage)。
北京控股为港交所上市企业,是一家主要从事分销及销售管道天然气的投资控股公司。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五大分部运营:管道燃气业务分部,啤酒业务分部,固废处理分部,企业及其他分部,以及水务及环保业务分部。董涣樟在相关时间是北京控股的总裁助理及财务部总经理。
据悉,Andrew Walters及StuartWilson已离开中信里昂,而刘敬元也已离开中信证券香港,刘家业及李培芬则仍在中信证券香港任职。
场外买股份,场内回购
证监会指出,中信里昂早在北京控股于2016年2月首次回购前,已询问北京控股是否有兴趣从该行一名机构客户回购大额股份。最终交易在2月17日进行,北京控股称“在场内”以每股34元回购1036.2万股股份,与中信里昂客户约1040万股的卖盘指示吻合,交易过程中,中信里昂以经纪身份为客户行事,而中信证券香港则为北京控股行事。同年5月,北京控股、中信里昂和中信证券香港再以同样方式,“场内回购”中信里昂另一客户的795.3万股股份。这两次交易共让北京控股回购了1800多万股股份。
证监会表示,中信里昂与中信证券香港虽然表面上以场内交易的方式在港交所执行有关交易,但它们事实上为经预先安排和协定的交易。交易价格、规模、时间及执行交易的方式已事先达成协议及作出协调。有关交易实质为场外股份回购。包括沽货客户与北京控股事前已透过里昂和信证,就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达成协议,而中信里昂及信证的职员曾讨论买卖盘的先后次序,以便信证能买入里昂出售的股份。此外,负责执行交易的里昂和信证职员于发出交易指示时,更是利用没有录音功能的电话线就执行交易的时间进行协调及沟通。
根据《公司股份回购守则》规定,股份回购应获得执行人员及北京控股的独立股东的批准。“场外股份回购必须先经执行人员批准,然后进行股份回购的公司方能凭借有关股份回购而取得股份。通常须符合以下条件方会给予批准:(a)在为审议建议的交易而适当地召开及举行的股东大会上,建议的场外股份回购获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的无利害关系股东,在投票中以四分之三或以上的票数批准”。同时“所有股东均须获得公平待遇,而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必须获得类似的待遇”。
港监会认为,在进行预先安排的交易时,中信里昂、中信证券及其持牌人的行为并不符合他们在《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下理应达到的标准,并且北京控股的股东被剥夺就重要的企业行动作出投票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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