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7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青民贷款诈骗、张淑民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公开宣判,裁定依法追缴二人在塞浦路斯购买的17套房产及7个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及其孳息,并返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间,张青民伙同他人用自制掺钨假黄金在陕西、河南等四家金融机构办理黄金质押贷款,造成这些金融机构损失共计人民币27亿余元。同期,张青民指使他人将骗取的银行资金转入张淑民及其控制的账户,张淑民为掩饰、隐瞒张青民贷款诈骗犯罪所得,陆续将上述账户内资金人民币14亿余元分散转入洗钱人员账户,通过洗钱方式将资金转移至香港等地,后部分转入塞浦路斯,用于购置房产和存款。2016年5月,二人逃匿境外。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张青民实施了贷款诈骗犯罪,张淑民实施了洗钱犯罪,二人逃匿后被通缉一年以上未到案;检察院申请没收的张青民、张淑民在塞浦路斯的17套房产和7个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属于二人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外,应予没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后依法受理此案,并依法发布公告。公告期内,四家金融机构申请参加诉讼,主张返还被骗资金。2026年3月2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犯罪嫌疑人、利害关系人等各方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近30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