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纪委监委对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惠新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调查发现,惠新安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权无偿接受房屋装修、低价购房;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惠新安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鉴于其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决定给予惠新安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