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旨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制定。
该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的行为。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对外投资工作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对外投资质量与水平,促进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同时,投资者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促进对外投资,国家建立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服务平台,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等领域服务资源,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保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指南等方面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支持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海外服务网络,提高国际化服务水平,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为投资者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政策性保险机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