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发布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或业务范围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也不得在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对于分支机构的命名,规定其不得使用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代表机构可以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但名称中不能包含跨行政区域字样。分支机构负责人应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而不是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代表机构负责人的称谓则是主任、副主任。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设立时需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的意见。活动时必须使用冠以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且外文译名需与中文名称一致。这些机构不得在活动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分支机构按照社会团体的标准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收入归社会团体所有,不得截留。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代表机构则不得发展会员或取得收入。此外,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不得违规收费,如果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则应当被撤销。
2001年7月30日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