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福建南平某小区业主张先生反映,自己购买了小区地下人防车位20年使用权,正常停放新能源汽车近两年。然而小区突然发布通知,全面禁止新能源汽车驶入地下车库,导致他陷入“购得车位却无法正常使用”的困境。

该禁令由小区业委会通过业主表决出台,参与投票的659户业主中,有615户投出同意票。新规还禁止在地库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物业执行禁令的理由是担忧新能源车存在起火爆炸风险,且小区建成年限久、消防设施配套不完善。
“怕爆炸”这一理由掩盖了物业与业委会的治理失职和履职缺位,不仅没有化解真实的消防安全隐患,反而让不合理的管理决策合理化,将管理风险转嫁给少数新能源车主。
从法理层面来看,多数业主的表决结果无权剥夺少数业主的合法使用权与物权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涉事新能源车主通过合法途径购置车位20年使用权,享有车位占有、使用的完整权利,且其购车位协议中从未约定禁止停放新能源汽车,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小区业主的安全考虑属于公共利益考量,但公共利益不能凌驾于个体合法权益之上。以简单多数投票压制少数合法诉求,本质上违背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对业主合法民事权益的不当侵害。
从治理逻辑而言,“怕爆炸”的禁停理由缺乏科学依据,是典型的过度避险、避责式治理。客观来说,新能源车起火事故发生率极低,并非高频安全隐患。面对小区消防设施老旧的问题,物业和业委会并未采取分区停放、常态化消防巡检、升级消防设备、完善应急处置方案等精细化治理手段,而是选择了最简单的全面禁停模式。相关负责人表示,升级消防设施需要资金且无从筹措,明知办法不妥却只能将就。物业服务和业委会的核心职责是排查隐患、解决问题、守护全体业主安全,而非因成本问题回避整改、甩锅转嫁风险。一纸禁令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小区消防隐患,只是暂时规避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