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6岁小伙网恋奔现,和14岁女生发生关系,一审二审均判强奸罪3年 家属申诉被驳回。山东一名16岁小伙常某因与一名14岁的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被法院认定为强奸罪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常某家属认为双方是恋爱关系,行为属自愿,不应构成强奸罪。
9月21日,常某的家属表示,他们的申诉请求已被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下一步,他们计划向山东省高院提起申诉。
一审判决书显示,常某与被害人岩某在短视频平台上相识,于2025年4月6日确立恋爱关系。次日中午,两人在滕州一步行街见面。4月8日上午,常某在一小区房间内与岩某发生性关系。当天上午,岩某家人找到两人并报警。
案发时,岩某14岁半,未成年且还在上学。常某生于2008年6月1日,已满16岁,是当地一家店铺的学徒。警方介入调查后,常某于202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2025年8月26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常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强奸罪。一审期间,常某推翻了部分供述。辩护人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常某“违背妇女意志”,也无暴力、胁迫证据。辩护人认为,受害人报案被强奸是因为家长发现后女方在压力下改口,且侦查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依法不能成立强奸罪。
证人证言显示,一位李姓证人曾将岩某的快手账号发给常某;王姓证人称双方系恋爱关系;陈姓证人称4月7日晚,两人在客厅有亲密行为,岩某没有反抗。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辩解不符合常理,可信度低。相关证据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足以否定其证据效力,可以作为定罪依据。被害人对被强奸的核心事实和情节过程内容前后基本一致。案件自然、正常、及时,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岩某精神状况、智力水平正常,对于该案所作陈述难以编造。因此,认定常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2025年11月26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强奸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三年。常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2月13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常某和家属随后向该院提出刑事申诉。
2026年9月15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常某的申诉请求。通知中称,侦查机关在询问常某前已积极联系其法定代理人,因联系不上依法通知社区工作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见证,程序合法规范。原审判决综合在案证据,认定常某强奸被害人岩某的事实并无不当,不符合重新审判的情形,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