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当仁、王苏东于2003年左右分别投资设立代县精诚铁矿和代县程林铁矿。2011年国家资源整合时,二人将各自范围内的采矿权转让给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精诚矿业”),整合为一座矿山。原代县精诚铁矿成为精诚矿业一采区,原代县程林铁矿成为精诚矿业二采区,双方共用一个采矿许可证,但仍独立生产经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潘当仁、王苏东将掘进、开采工程发包给无采矿资质的多个工队,这些工队又将工程分包给无采矿资质的个人。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组织生产,并存在对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不符合要求、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备、使用无牌照机动车进行生产作业、对驾驶人员资格审查不严、停产停建整顿期间违规生产等问题。从2006年至2022年期间,先后发生48起重大伤亡事故,造成54人死亡。部分事故发生后,承包工队负责人陈开松、陈立普等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贻误了事故抢救。
潘当仁在经营代县精诚铁矿、精诚矿业一采区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862.6967万元;王苏东在经营代县程林铁矿、精诚矿业二采区期间,同样为了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270.5万元。
法院认为,潘当仁、王苏东等41人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陈开松等7人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贻误事故抢救,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潘当仁、王苏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6年至1年不等。其中,潘当仁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法庭还对两名仅对1人死亡负有责任、罪责较轻且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适用缓刑。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