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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私卖文物获刑五年 倒卖国家文物被判刑【今日】
2026-10-12 23:12  点击:4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了依法惩治文物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中,被告人在河道内作业时打捞到一件二级文物,未向有关单位报告并将其倒卖牟利,因此被判定为倒卖文物罪。最高法强调,对生产生活中偶然捡拾文物进行倒卖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定罪处罚。

2011年,被告人唐某生在广西柳城县一河道内进行捞沙作业时发现一个铜制编钟,并将其带回家藏匿。2013年3月,他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该编钟。2022年6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的铜制编钟。经鉴定,该编钟为春秋蝉纹铜甬钟,属于二级文物。

柳城县法院审理认为,唐某生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鉴于唐某生倒卖的是二级以上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到他在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决定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判决,判处唐某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30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我国境内的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建设、农业生产等活动中发现文物或疑似文物时,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隐瞒不报或拒不上交国有文物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如涉及哄抢、侵占、倒卖等行为,则可能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不仅对唐某生进行了定罪判刑,还依法追缴其倒卖文物所得并上缴国库,旨在杜绝以犯罪牟利的可能性,瓦解文物犯罪的利益链条,传递出倒卖文物无利可图且触碰红线将导致人财两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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